[无锡市]会计从业资格办理事项公示内容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3、《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财政厅苏财会(2005)13号〕
二、办事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到各区财政局、市会计管理办公室(永定桥堍会计函校内一楼)领取或登陆无锡市财政局网站下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用于新办证书)或《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用于办理注册、变更或调转),按要求填写、盖章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依照属地原则到无锡市财政局或区、市(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2、受理
⑴、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证明。
⑵、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补正财政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⑵、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
1、新办
具备以下两条之一者,可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⑴、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
⑵、符合免试条件(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2年内)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
应提交的材料见表1:
表1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1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 原件 | 1 | 留 档 |
2 |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有效证明 | 原件 | 1 | 留 档 |
3 | 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彩照 | 原件 | 2 | 粘贴在申请表相应位置及从业资格证书上 |
4 | 符合免试条件的学历(位)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历(位)认可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 |
6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复印件 | 1 | |
7 | 申请表中所填项目相关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
8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申请 |
9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
注:相关资料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2、注册
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持表2所列有关材料,到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表2
序号 | 材料名称 | 注册 | 变更 | 调转 | 遗失 补证 |
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1 | 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 √ | √ | √ | 原件 | 1 | 填写相关栏目,供留档用。 | |
2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 √ | √ | 原件 | 1 | ||
3 | 变更事项有效证明 | √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复印件供留档用 | |||
4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 | √ | 原件 | 1 | 留档 | |||
5 | 登载遗失声明的《无锡日报》 | √ | 原件 | 1 | 留档 | |||
6 | 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彩照 | √ | 原件 | 1 | 证件用 | |||
7 |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 | √ | 复印件 | 1 | 留档 | |||
8 | 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 √ | √ | 原件 | 1 | 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从事会计工作岗位和时间等,并加盖单位公章,供留档用。 | ||
9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办理 |
10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 | √ | √ | √ | 复印件 | 1 | |
注:相关资料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注:表2中打“√”者为办理某项事宜时必须提供该项资料。
⑵、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相关栏目,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备案登记。
3、变更信息
持证人员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接受继续教育、奖惩情况等需要变更的,持表2所列有关材料,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变更登记。
4、调转
⑴、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持表2所列有关材料,到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调转登记。
在市区、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之间调转工作单位的人员,还需自备3.5英寸软盘或优盘到上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拷贝个人电子档案信息(从调出方拷贝,供调入方读入)。在完成上述五点联网后,免除该要求。
⑵、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市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自办理完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表2所列有关材料,以及由调出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打印并盖章的个人会计从业资格基础信息表(或提供由调出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拷贝的载有本人会计从业资格电子档案的自备3.5英寸软盘或优盘)到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调转登记。
调出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既未提供个人会计从业资格基础信息表又未提供本人会计从业资格电子档案的,由本人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一份,并提供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电算化证、珠算证等相关证件原件供审核。
⑶、持证人员调往本市以外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持表2所列有关材料和自备3.5英寸软盘(或优盘),及时到“财政窗口”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入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等,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5、遗失补证
⑴、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及时到《无锡日报》登载遗失声明。
⑵、在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窗口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认真填写并由单位盖章(无单位的人员“单位盖章”处由派出所盖章。)
3、持表2所列有关材料向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提出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4、经查实未发现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法规的行为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方可予以补发。
四、许可申请受理场所
无锡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受理场所为:
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地址:长江北路1号,电话:5221023);本窗口受理:在锡的部省属单位,市属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市区范围(含崇安、南长、北塘、滨湖和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
江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窗口(江阴市长江路201号,电话: 6415028、6415029);
宜兴市财政局会计科(宜兴市荆溪中桥南堍五局大院内,电话:7994941);
锡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窗口(锡山区东亭中路8号,电话:8203851);
惠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窗口(惠山区堰桥镇文惠路12号,电话:3592860)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无锡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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